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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律师
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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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解放路北段西侧
陈志刚律师,通许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父亲突遇车祸身亡欠下20万元债务
四年前,家住巫溪县的吴女士存了一笔钱,她正考虑将这笔钱拿去投资理财时,生意上急需资金的朋友王某得知了吴女士手中有闲钱的消息,便找到吴女士借钱。
由于双方是多年的朋友,吴女士对王某借钱的事没有推辞。随后,吴女士借给王某20万元,王某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一年期满支付本金及利息。
刚开始两年,由于王某生意红火,每年都能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利息,本金继续借用。时间到了2013年,王某的生意不顺,当年年底未能按期支付吴女士的利息。吴女士也是个通情达理之人,加上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考虑到王某的实际困难,同意了王某延期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的请求。
去年1月,王某突然遭遇车祸身亡,这令吴女士措手不及。吴女士心里明白,虽然人们常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如果王某没有遗产留给子女,而其子女没有能力或不愿偿还,要回这笔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据此,吴女士做了最坏的打算。
两兄妹领取父亲保险赔款拒还债务被诉
生前,王某先后在保险公司买了大额意外伤害及医疗等保险,身故受益人均为其儿子王益、女儿王玲。
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王益、王玲兄妹理赔款40余万元。吴女士得知王某子女领取这笔巨额保险赔款后,便向二人索要其父亲向她借的20万元借款,岂料被王家兄妹二人拒绝。
随后,拿不回借款的吴女士向律师咨询王某子女有没有偿还其父亲债务的义务。律师明确告诉她,王某子女领取了其父亲的巨额保险赔款,说明其已实际继承父亲的遗产,其子女就应当清偿父亲生前债务。
吴女士吃了定心丸后,便一纸诉状将两兄妹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被告在所继承遗产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对于吴女士的诉讼请求,王益、王玲两兄妹有不同说法。其称,钱是父亲借的,父亲死亡后他们继承40余万元,现在已偿还父亲生前债务52万元。除已继承的40余万元遗产外,对父亲其他遗产放弃继承。因此,他们没有义务替父亲再偿还吴女士的借款。
巫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对王某生前借款2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该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查明,王益、王玲兄妹领取了父亲40余万元保险赔款,表明其已实际继承了父亲的遗产。目前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只偿还了其父亲生前10万元债务,还剩余30多万元。
法院认为,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和债务,缴纳税费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据此,王益、王玲兄妹应在已继承的30多万元内清偿父亲生前对吴女士所负的债务。
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益、王玲兄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吴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继承遗产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这是我国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据此,法官就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市民进行了解读。
限定继承。法官解释,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特定遗产债务清偿。法官解释,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以及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即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
所谓特定遗产债务清偿,法官举例说,被继承人生前为了继承人上学、结婚、经营个体企业等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或者是由于继承人有扶养能力而未尽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等。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因而父母因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或者因病治疗所欠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理所当然应当由其子女承担。
法官称,如果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不负责偿还其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就等于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样势必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助长那种推卸赡养父母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与法律和道德不相容的。
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很大一部分人因为感情不合或者性格差异大而在结婚后选择了离婚,就造成了非婚生子女增多,尤其是债务方面问题更加突显,当然,非婚生子女债务问题需要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界定。
从法律角度讲,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在我们国家,很多的时候,父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为了子女的生活培养,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钱,是不容易区分的; 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绝归还,法律上虽然没有什么,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还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况下,在能力范围内,代替父偿还债务,以减少社会纠纷,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 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 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综上, “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
有关非婚生子女债务问题,因为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不仅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而且还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非婚生子女拥有了继承权,那么,非婚生子女是否偿还父母欠下的债务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
我们可以看出,相关规律界定非常严格,需要区分的情况也非常多,一般情况下个人难以界定,如果遇到此类事件,建议您咨询资深的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找到正确的思路,解决家庭纠纷的困扰,维护合法正当权益。